第一条为预防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烧毁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等法律法规规定,融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专门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主要是指加工利用废五金电器、废置电机、废置电线电缆、废旧线路板、线路板边角料及其他利用固体废物重复使用铜、铝等金属的企业或经营者),必需不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的批文或有相同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来源(供货合约);2、有15000平方米以上硬底化(水泥地面)加工利用场地,其中,货场100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及仓库5000平方米以上;3、场地四周有围墙,围墙内不许有隔墙;4、有使用物理方法加工的屋铜板及其他线路板、细小电线和电线电缆挤压专用设施及其他报废废置电机的工具和设备;5、场内有污水搜集处置系统和废弃物堆满场地,外污水处理水能超过国家和省的废气标准;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境保护审核申请;持有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水处理许可证、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凡约将近上述条件的,不准不得经营。第三条审核程序:所有专门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需再行向所在地政府明确提出场地选址申请人,经所在地政府表示同意后,委托国内持有人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给污水处理许可证;公安部门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污水处理许可证派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所在地政府表示同意选址证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有效地的污水处理许可证、公安部门派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年审申请。第四条对于加工利用固体废物较为集中于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划界区域,创建固体废物加工小区,同时,不应另设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对加工小区强化管理。第五条专门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需在批准后的场所内展开固体废物重复使用加工,不得将固体废物移往到场外加工。
加工后,必需将不能利用的废物(垃圾)交由当地政府登录的单位运到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纳的地方实施有偿处置,不准用烧毁方式处理、转手、外运和向场外灌入,违者,将依法处理。不准熔炼铝灰及所含油漆或其他有机质的铝膜、铝片;不准用烧毁或酸洗等化学方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除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许可单位批准后并发给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外,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加工利用含铅固体废物。凡违背上述不道德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处。
第六条现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如约将近第二条规定条件或倒买倒卖批文、货物或夹带走私物资的,不准停止法院进口废物申请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部门中止定点资格,其定点资格在每年的9月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全市涉及经营企业公开招标。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因应,严肃遵守各自职责,对没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予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派发证照,已放证照的,按照“谁均须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由均须部门交还。新闻单位要因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广大公民对违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尤其是违法烧毁固体废物者不应大力向有关部门检举。(环保热线电话:12369,工商热线电话:12315)。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采行切实有效措施,增大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管理力度,按照辖区范围实施层级负责制,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划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中。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苛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市政府公布的有关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完全一致的,以本办法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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